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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蒲执字第004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陆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xx,陆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蒲执字第00433-1号申请执行人郭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镇xx村*组,农民。被执行人陆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镇xx村**组。郭xx与陆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1998年6月12日作出的(1998)蒲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确定执行标的为17606.99元及其利息,受理费11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21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以上情况已告知权利人,权利人同意终止本次执行程序,待对方有能力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1998)蒲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百顺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民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