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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杨帆与王艳奎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064号申请执行人杨帆被执行人王艳奎申请执行人杨帆与被执行人王艳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0095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14426元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本院开户: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北辰支行账号:04×××9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有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石全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