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叶荣建与罗忠东、杭州西溪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荣建,罗忠东,杭州西溪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267号原告:叶荣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世杰,浙江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忠东。被告:杭州西溪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沈家店。法定代表人:郭晓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嘉树,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庆春路136号15楼。负责人:练亦伟,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峰峰,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荣建诉被告罗忠东、杭州西溪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荣建未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姜新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施水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