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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田民一初字第02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吴传播与孙同卓、蒋玉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传播,孙同卓,蒋玉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田民一初字第02197-2号原告:吴传播,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淮南朝阳中路国元证券营业部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赵白杨,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同卓,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系田家庵区鑫卓缘酒店老板,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情况不详。委托代理人:万会昌,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玉芝,女,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情况不详。委托代理人:王东,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传播诉被告孙同卓、蒋玉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传播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传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传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44元,依法减半收取447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陆根源审 判 员  周桂芳人民陪审员  张怀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陆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