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汪民商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胡和平与张姣玉、王文、王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和平,张姣玉,王文,王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汪民商初字第00006号原告胡和平,男,195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被告张姣玉(系死者王远福之妻),女,195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被告王文(系死者王远福之长子),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被告王武(系死者王远福之次子),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和平诉被告张姣玉、被告王文、被告王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和平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和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和平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和平负担。审判员 柳艳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曹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