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0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顾东生与王志明、徐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东生,王志明,徐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0833号申请执行人顾东生。被执行人王志明。被执行人徐光。本院在执行顾东生与王志明、徐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济民初字第05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纪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卢月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