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执字第0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顾东生与王志明、徐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东生,王志明,徐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0833号申请执行人顾东生。被执行人王志明。被执行人徐光。本院在执行顾东生与王志明、徐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济民初字第05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纪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卢月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