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行字第2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朱永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朱永超,洪煌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行字第259-1号申请执行人朱永超,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洪煌坡,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350211196308144519。申请执行人朱永超与被执行人洪煌坡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3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欠了许多债务,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洪煌坡欠款纠纷的系列案件过程中,已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查无存款。经查明,被执行人经营的厦门市海沧区潮海湾休闲大排档和厦门市海沧区旺旺达水产养殖场被政府征用,可获得征地拆迁补偿款,本院已依法要求厦门市海沧征拆服务有限公司协助冻结该拆迁补偿款,但因该补偿款仍未获得最终确认,需等确认后,才可依实际取得的补偿款进行处置。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荣雄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