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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蒋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滨民初字第412号原告蒋某。被告孔某。原告蒋某诉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季隽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婚介所介绍于2000年10月相识,于××××年××月××日在杭州萧山区登记结婚,于2007年5月通过合法手续领养一名女孩子。领养女儿后,被告也不愿带在身边,而由原告的父母抚养长大,被告与原告的家长之间也结下了种种矛盾。被告好逸恶劳,没有尽到一个妻子和母亲的责任,双方经常争吵,感情逐渐变淡。到了2014年7月由于主、客观的原因,原来经营的药店因经营不善而关门倒闭,还欠下了30余万元债务,双方的感情彻底破裂。2014年9月双方开始分居,经多次协商离婚未果,故向法院提出离婚。因为女儿从小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原告的经济情况与教育文化程度比被告好,女儿应判归原告抚养成长。请法院支付原告如下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女儿蒋婷婷由原告抚养,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每月支付500元。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男方名下的婚前房产一套,面积59.19平方米,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洄澜南苑9幢西单元501室,价值65万元;共同债务28万元各自承担一半。4、案件受理费各半承担。被告孔某辩称:不同意离婚。谈恋爱的时候,是原告来找被告的,被告没有主见糊里糊涂嫁了。经过十四年的夫妻生活,吵吵闹闹也十四年了,夫妻感情还是有的。药店被告也有去管的,家里的开支原告不拿出来,所以有时店里的钱被告拿来用于家里开支。被告就是喜欢偶尔逛逛街,买买衣服。被告已经流产三次了,当时突然领养了一个小孩,一下子接受不了,但现在被告已经接受孩子了,也在带她的。被告有时候是有口无心的,现在已经在上班了,以前有做不对的地方现在都已经改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育,故于2007年5月领养一女,取名蒋婷婷。近年来双方因药店经营不善等原因,欠下了一定的债务,双方也因此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发生过争执。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法院要求离婚。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以及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虽因家庭事务双方有过争执,但该事实以及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其他离婚理由并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只要原、被告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珍惜彼此的感情,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综上,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此外因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故对原告提交的住房查询记录、借款协议、欠条等证据材料在本案中不予评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蒋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季隽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夏 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