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商再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时如辉与海安东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爱成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时如辉,海安东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爱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商再字第00002号原审原告:时如辉。委托代理人:杨文中。原审被告:海安东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白甸镇白甸村白南8组。原审被告:黄爱成。原审原告时如辉因与原审被告海安东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爱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泰姜溱商初字第0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4月24日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审被告黄爱成表示同意原审原告撤诉。另经查询工商部门无海���东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登记记录。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时如辉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2)泰姜溱商初字第0004号民事判决。原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420元,由原审原告时如辉负担。审判长 申明宏审判员 陈小燕审判员 郭春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顾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