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碾民初字第0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武为高、皮印强与皮印强、刘全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为高,皮印强,刘全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0627号原告武为高,农民。被告���印强,农民。被告刘全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为高诉被告皮印强、刘全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开庭前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武为高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曹馨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