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执字第4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姚丹丹与朱秋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丹丹,朱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424-2号申请执行人姚丹丹。被执行人朱秋萍。申请执行人姚丹丹与被执行人朱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3)成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姚丹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本院也未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成武县人民法院的(2013)成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清翔审判员 闫传才审判员 徐德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贾崇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