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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蠡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白某甲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43)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蠡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甲,农民,群众。2014年2月22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以蠡检公诉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马永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1日,被告人白某甲在本村其家旧房内设立赌局,召集多人参与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共抽头600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白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白某甲认罪态度较好,请依法定罪量刑。被告人白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日至21日,被告人白某甲召集多人在其家旧房内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6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白某甲供述在其家旧房内聚众赌博、抽头渔利的过程等情况;(2)、证人白某乙、李某甲、李某乙证实白某甲召集其赌博的过程,李某甲、李某乙另证实白某甲抽头渔利等情况;(3)、证人姚某、崔某、梁某、李某丙、刘某、葛某等证实在白某甲家赌博的过程,并证实白某甲抽头渔利;(4)、赌博现场情况说明、示意图、照片;(5)、蠡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实扣押白某甲赌具等;(6)、蠡县公安局辛兴派出所证明,证实扣押白某甲的2800元已作为非法所得没收;(7)、蠡县公安局辛兴派出所户籍证明信,白某甲身份证号码:××,无前科。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白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没收违法所得三千二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文晖审 判 员  史丽坤人民陪审员  刘静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天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