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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仇爱明与童来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爱明,童来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民初字第807号原告:仇爱明,无固定职业。被告:童来法,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仇爱明与被告童来法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仇爱明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仇爱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仇爱明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张文芝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惠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