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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瑞民一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赣州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与瑞金市红都桦林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瑞金市红都桦林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瑞民一初字第119号原告赣州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法定代表人杨修祖,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许乾隆、朱景彬,该院员工。被告瑞金市红都桦林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孙英,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格、朱军,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赣州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水电设计院”)为与被告瑞金市红都桦林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桦林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许乾隆、朱景彬、被告委托代理人朱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红都国际城一区电力工程设计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应于合同签订后60天内将设计文件(高压供电方案壹份,工程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壹套,预算书壹套)在瑞金市红都国际城交付给被告;而被告应在高压供电方案批复后五个工作日内先支付原告捌万元,施工设计图纸经瑞金市电力部门图审通过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尾款壹拾贰万元。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在瑞金市红都国际城将设计文件交付给被告,无奈被告拒收。然而被告之后一直未付设计费用,也未与原告协商解决此事。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支付相关设计费用。被告均以各种借口予以拖延。由于被告迟迟不履行合同义务已经给原告造成了诸多损失,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支付原告设计费用20万元;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自2014年5月8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辨称:原告诉请要求答辩人支付200000元设计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理由是:一、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答辩人提供合格的高压供电方案和设计文件,也未通过国网江西瑞金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图审,按照合同约定答辩人无需支付设计费。其依据是:1、2014年5月7日,原告将设计文件交付答辩人时,答辩人就提出设计文件存在多处错误。根据原告与答辩人签订的《红都国际城一区电力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原告应当在2014年3月12日合同签订后60日内(即2014年5月12日前)将高压供电方案、工程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预算书交付给原告。然而在2014年5月7日,原告勉强向答辩人提交的所谓设计文件,也属于四处拼接而成的不合格文件。①在原告提供的施工设计图集(一区配电工程)第12至14页显示设计制图批准时间为2013年09月;施工设计图集(10KV线路部分)第5至10页显示设计制图批准时间为2013年09月。在此时间点,原告与答辩人还未签订电力工程设计合同,何来设计制图?显然,原告所提交的所谓设计,完全是从他处拼接而成,根本不符合答辩人工程需要,更无法通过电力部门的图审。②在原告提供的施工设计图集(10KV间隔部分)第3至6页无设计制图批准时间显示;施工设计图集(10KV线路部分)第3至4页无设计制图批准时间显示。③原告所提供的工程(预)算书,并非是针对答辩人“红都国际城”小区供电工程预算,预算书中“工程或费用名称”一栏中有很多工程或费用答辩人供电工程并未涉及,但预算书中却列明;同时,在预算书“项目名称”一栏中列有的项目名称,却无数量,但又列有设备单价或定额基价。鉴于上述问题致使原告提供的工程(预)算书工程或费用名称及内容混乱。同时,工程未涉及的设备单价或定额基价内容未清除。由此可见,原告所提供的工程(预)算书,并非是针对答辩人“红都国际城”小区供电工程进行的预算,可以看出原告在制作工程预算书时,是直接从其他工程预算书中不加筛选的更改而来。这一事实,有《红都国际城一区电力工程设计合同》、施工设计图集(一区配电工程)、施工设计图集(10KV间隔部分)、工程(预)算书在案可以证明。2、原告向答辩人提供的所谓“高压供电方案和施工设计图纸”未获瑞金市电力部门批准通过。根据国网江西瑞金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红都国际公馆小区供电方案的批复可知,原告因设计缺陷未获批准,其理由如下:①批复在第2点明确指出:供电电源(第二电源接入)存在错误(即根据原告设计说明[10KV线路部分]另一路从35KV象湖变电站供电,而批复要求第二电源从象湖110KV变电站接入);②批复在第2点明确指出:进线电缆要选用阻燃型电缆ZR-YJV22-300系列,而原告在红都国际城一区配电工程中设计选用的是ZR-YJV22-8.7/15kv;③批复在第3点明确指出:10kv线路“T”接点安装真空断路器(分界开关),而原告在红都国际城配电工程(10KV间隔部分)选用的是10kv高压断路器。这一事实,有《关于红都国际公馆小区供电方案的批复》、设计说明书3份在案可以证明。3、答辩人图审通过的“高压供电方案”、“施工设计图纸”是案外人赣州某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设计的。由于原告迟迟未按照约定提供合格的“高压供电方案”、“施工设计图纸”,答辩人只能另行委托赣州某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进行设计,并于2014年11月4日通过了国网江西瑞金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图审。这一事实,有《图审意见通知单》在案可以证明。二、答辩人无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8000元。其理由是:因原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合格的“高压供电方案”、“施工设计图纸”,也未通过图审。因此,答辩人无需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未按合同第6条约定:按时向答辩人提供合格的设计文件,原告所提供的高压供电方案未获得批复、施工设计图纸也未获得图审通过。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之规定,可知,原告在未先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主张要求答辩人支付设计费200000元和违约金48000元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敬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红都国际城一区电力工程设计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与原告已签订《红都国际城一区电力工程设计合同》;3、视频光碟一张,证明原告已将设计文件交付给被告,无奈被告拒收,所以被告应履行支付设计费义务;4、涉及视频内容文字资料一份,证明视频内容,以文字形式表达;5、被告企业信息内容,证明被告主体资格;6、高压供电方案通知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是严格按照被告提供的高压供电方案通知单进行设计;7、红都国际城一区红线范围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原告所设计的施工合同造价并不会偏高;8、委托设计任务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于2014年4月15日已委托其他公司,说明被告早就存在违约行为。针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对原告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4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原告只指出被告拒收,未提及拒收原因,且视频内容及文字说明混乱;对证据5无异议;对证据6、7、8三性均有异议,原告提供的是复印件,未提供原件。本院对原告上述证据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均予以认定。被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被告身份情况;2、《红都国际城一区电力工程设计合同》,证明原告应当在2014年3月12日合同签订后60日内(即2014年5月12日前)将高压供电方案、施工设计图纸、预算书交付给被告;3、施工设计图集(一区配电工程)、施工设计图集(10KV间隔部分)、工程(预)算书,证明原告提供的设计文件存在多处错误;4、《关于红都国际公馆小区供电方案的批复》、设计说明书3份,证明原告供电方案因设计缺陷未获批准;5、图审意见通知单,证明2014年11月4日,赣州某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供电方案设计通过了国网江西瑞金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图审。针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原告对被告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4的三性均有异议,批复只有复印件,原告也从没收到过批复;对证据5的三性均有异议,与本案无关。本院对被告上述证据审查认为,被告证据1、2、3、5与本案查明事实相符,予以认定,对被告证据4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红都国际城一区电力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原告)应于合同签订后60天内将设计文件(高压供电方案壹份,工程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壹套,预算书壹套)在瑞金市红都国际城交付给甲方(被告),双方商定本合同的高压供电方案申报、勘测、设计费用按贰拾万元收取,含税,乙方(原告)在收款时必须提供工程所在地国税开具合法、有效、符合规定的税务发票,高压供电方案批复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被告)支付乙方(原告)捌万元,施工设计图纸经瑞金市电力部门图审通过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尾款壹拾贰万元,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乙方支付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且乙方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乙方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合同规定的内容、时间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并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承担该项目总费用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乙方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作必要的调整和补充,向甲方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2014年5月7日,原告将相关设计文件在瑞金市红都国际城交付被告,但被告以设计文件存在诸多问题为由拒收。此后,被告既未将原告设计图纸报瑞金市电力部门图审,也未支付原告设计费用。因原告向被告催款未果,故而成讼。另查明,2014年4月15日,被告将配电工程设计任务又委托给赣州某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其供电方案设计于2014年11月4日通过了国网江西瑞金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图审,并已实施。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3月12日自愿签订《红都国际城一区电力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告依据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相应的设计文件,已经履行主要合同义务,但被告拒收设计文件,被告提出拒收设计文件是原告设计存在诸多问题,却不将该问题反馈给原告,以便原告修正和补充,反而在合同期内明知与原告合同未解除和终止的情况下又委托第三人设计,被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具有明显的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约定,原告的合同义务主要有三项:1、完成设计文件(高压供电方案、施工设计图纸、预算书);2、提交设计文件后,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图审),并根据审查结论作必要的调整和补充;3、向被告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而被告的主要合同义务为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原告支付费用。本案中,原告只初步完成了第1项合同义务,即完成设计文件初稿,因被告拒收设计文件,且已委托第三方设计,导致原告的其它合同义务无法履行,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任在于被告,被告应当根据原告已经履行的合同义务支付对应的合同价款,本院认为按合同约定价款的70%支付为宜,即由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用140000元,含税。同时原告应当向被告提供工程所在地即瑞金市国税局开具的税务发票。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已经承担了支付价款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依据不当,故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瑞金市红都桦林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赣州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设计费140000元(含税),此款限被告瑞金市红都桦林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原告赣州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同时应向被告瑞金市红都桦林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瑞金市国税局开具的140000元税务发票;二、驳回原告赣州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20元,由原告赣州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承担1520元,由被告瑞金市红都桦林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3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国平代理审判员  李铭扬人民陪审员  徐德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