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执字第004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徐全根与花庆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全根,花庆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执字第00485-1号申请执行人徐全根。被执行人花庆斌。徐全根与花庆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泰姜顾民初字第00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民事调解书,花庆斌应偿还徐全根借款本金及其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合计80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3月5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查询了本地的房产、机动车辆管理机关和各商业银行,但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房产、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2015年5月4日,承租被执行人在集体所有制土地上所建厂房及办公用房的案外人丁长东(男,1968年2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兴化市戴南镇南朱村3组27号)承诺,只要其继续承租该房屋,即于2017年6月底之前代被执行人分期清偿本案所涉债务;申请执行人接受了该还款方案,并因此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中,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负债甚多,目前举家外出未归,除上述房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受理多起以花庆斌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但均因此情形而未能执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本院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其出租的上述房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承租该房屋的案外人已附条件的加入本案所涉债务,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其提出的分期履行债务方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今后,但凡本院在执行以花庆斌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有执行款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均可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姜顾民初字第00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花庆斌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丁长东不按约履行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徐全根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进审判员 姚铁林审判员 穆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万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