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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祁执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祁林与被执行人邓高、邓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祁林,邓高,邓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祁执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邓祁林,男,湖南省祁阳县人。被执行人邓高,男,湖南省祁阳县人。被执行人邓佩,女,湖南省祁阳县人。申请执行人邓祁林与被执行人邓高、邓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的(2014)祁民初字第11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祁林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邓高、邓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祁民初字第11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彦亮审 判 员  冯华斌代理审判员  张勇军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陈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