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夏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韩卫明与李海桃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夏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财产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李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行账户内的存款,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已将执行款全部领走,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的(2009)夏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银生代理审判员 贺 斌代理审判员 房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马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