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执字第0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肖正刚与黄朝福、田欢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正刚,黄朝福,田欢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0068-2号申请执行人��正刚。被执行人黄朝福。被执行人田欢欢。申请执行人肖正刚与被执行人黄朝福、田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500000元,未结标的额5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大冶执字第000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郑正锐审判员 许馨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程海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