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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商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烟台三环门业有限公司与烟台捷星智能控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三环门业有限公司,烟台捷星智能控制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商初字第321号原告:烟台三环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建设路10号。法定代表人:姜中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旭波,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烟台捷星智能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广东街1号。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捷星智能控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89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门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毛庆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