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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廉法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炽东与廖有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炽东,廖有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李炽东,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执行人廖有柱,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所地廉江市。申请执行人李炽东与被执行人廖有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湛廉法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廖有柱应支付欠款81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李炽东,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2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廖有柱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本院已到被执行人所在地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进行调查,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其他证据和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廖有柱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湛廉法执字第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崇东审判员 : 李 浩审判员 : 庞 凡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培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