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江油市华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谢奉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华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谢奉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1413号原告:江油市华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南河花园2号楼16号;法定代表人:宁凤琼,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任国兵,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奉斌,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江油市华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谢奉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江油市华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油市华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谢奉斌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华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谢奉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油市华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印邦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覃丽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