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和法民二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与何海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何海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和法民二初字第2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9697386-7,住所地河源市源城区兴源路60号。负责人何宏业,行长。委托代理人曾琳浩、罗忠大,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海智,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和平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诉被告何海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负担。审判员 钟小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曹海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