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2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戚志芹与被告张桂林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志芹,张桂林,张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2239号原告戚志芹,女,1963年11月18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秋狝南路51号,身份证号:×××,被告张桂林,男,1967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城子乡十九号村黑林子沟门17号,身份证号:×××,电话:被告张玉华(系张桂林之妻),女,1967年8月6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御道口牧场如意河112号,身份证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桂林所有的羊一千只予以查封(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由被告饲养,不得变卖、隐匿,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兴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 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