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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2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戚志芹与被告张桂林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志芹,张桂林,张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2239号原告戚志芹,女,1963年11月18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秋狝南路51号,身份证号:×××,被告张桂林,男,1967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城子乡十九号村黑林子沟门17号,身份证号:×××,电话:被告张玉华(系张桂林之妻),女,1967年8月6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御道口牧场如意河112号,身份证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桂林所有的羊一千只予以查封(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由被告饲养,不得变卖、隐匿,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兴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 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