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柳执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孔牛亮与康泉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牛亮,康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柳执字第205-1号申请人孔牛亮,又名孔德文,男,汉族。被执行人康泉海,男,汉族。关于申请人孔牛亮与被执行人康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6日以(2013)柳民初字第11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康泉海所有的位于柳林县电业局家属院1402号房屋一套。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查封被执行人康泉海所有的位于柳林县电业局家属院1402号房屋一套。二、续查封期限为三年。即从2015年5月6日起到2018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清源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闫芮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