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379号原告:陈某,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王晓文,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嘉丽,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潘某,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告陈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5年4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办理登记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刘礼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罗俊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