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牡执字第15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马飞、姬兰真与刘崇秀、刘文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飞,姬兰真,刘崇秀,刘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菏牡执字第1558-1号申请执行人:马飞。申请执行人:姬兰真,被执行人:刘崇秀。被执行人:刘文君。本院应申请执行人马飞、姬兰真的申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菏曹州证经字第1058号公证书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马飞、姬兰真与刘崇秀、刘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二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没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崇秀、刘文君在借款时将二人所有的位于菏泽市牡丹区青年路东侧的房产(产权证号:菏房权证市直字第××号)抵押给申请执行人马飞、姬兰真。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崇秀同意将自己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房产交法院拍卖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刘崇秀、刘文君在菏泽市牡丹区青年路东侧的房产(产权证号:菏房权证市直字第××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清峰审判员 王保勤审判员 王立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 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