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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乾商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穆军文与齐樱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军文,齐樱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乾商初字第107-1号原告穆军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林飞。被告齐樱姿。本院在审理原告穆军文与被告齐樱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穆军文在案件宣判前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军文撤回对被告齐樱姿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020元,合计人民币2170元,由原告穆军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滨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志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