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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青民初字第0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杨某诉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青民初字第01250号原告杨某,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杭某某,女,1982年4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潇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