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青民初字第0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杨某诉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青民初字第01250号原告杨某,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杭某某,女,1982年4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潇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