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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执字第3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于占胜与北京建奔达商贸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占胜,北京建奔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顺执字第3183号申请执行人于占胜,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朱红星,北京荣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建奔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北彩村村委会西200米,组织机构代码77547562-6。法定代表人贾帅,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于占胜与被执行人北京建奔达商贸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37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过程中,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院向北京市法院执行信息查询中心提出查询申请,该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在北京地区无存款、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对被执行人之法定代表人依法采取拘留措施,但由于被执行人之法定代表人身体原因,北京市朝阳区拘留所建议暂缓收拘。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37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洋审 判 员  赵庆斌代理审判员  吕 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震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