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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二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淮南市毛集辉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凤台县营销服务部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毛集辉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凤台县营销服务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035号原告:淮南市毛集辉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士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中敏,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凤台县营销服务部。负责人:马全周,该服务部经理。原告淮南市毛集辉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毛集辉煌商贸)诉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凤台县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太平保险凤台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毛集辉煌商贸诉称:2014年5月17日,毛集辉煌商贸驾驶员王瑞雪驾驶皖D×××××号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毛集区毛张路天马加油站路段左拐弯时,措施不当,碰撞到路边的石墩,致皖D×××××号车受损。淮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毛集大队第2014-001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瑞雪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太平保险凤台服务部不予理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毛集辉煌商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太平保险凤台服务部赔偿车辆维修费47968.9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皖D×××××号车的保险人是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而毛集辉煌商贸诉请的被告是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凤台县营销服务部,被告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淮南市毛集辉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雪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