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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张彬与高小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彬,高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张彬,男,1985年1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高小华,女,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彬与被执行人高小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3)龙龙民初字第5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金红审判员  赵世梅审判员  王凤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封绍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