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张彬与高小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彬,高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张彬,男,1985年1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高小华,女,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彬与被执行人高小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3)龙龙民初字第5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金红审判员 赵世梅审判员 王凤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封绍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