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库执字第2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刘厚玉与李道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厚玉,李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库执字第2854号申请执行人:刘厚玉,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李道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厚玉申请执行李道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李道军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2014)库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执行标的为221939.32元,执行费3227.5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银行查询、房产车辆调查也没有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4)库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当被执行人如有可供执行条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221939.32元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萍审判员 段凤梅审判员 胡新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若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