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中法民三终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秦少腾与广东省友好农场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少腾,广东省友好农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中法民三终字第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少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友好农场。法定代表人:王理生,场长。委托代理人:庞志雄,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秦少腾因与广东省友好农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2014)湛徐法民一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黎振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建明、代理审判员卢珍桥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朱浩光担任记录。秦少腾及广东省友好农场的委托代理人庞志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秦少腾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友好农场党委于2004年3月4日任秦少腾为追债办主任(正科级)。2005年5月20日友好农场与秦少腾按任职通知的内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秦少腾在干部岗位,从事债务(应为债权)追收工作,担任主任职务。任职通知成了合同附件,科级工资就是约定工资。广东省友好农场未经变更原劳动合同,就减少秦少腾工资,共拖欠秦少腾工资共计25.36万元(其中2006年4月20日至2009年6月15日,广东省友好农场每月拖欠秦少腾工资2000元,计7.6万元;2009年6月16日至2011年6月27日,每月拖欠工资3000元,计7.2万元;2011年6月28日至申请之日,每月拖欠工资3200元,计10.56万元),该数额系预算,应计算至判决之日止。根据法律规定,广东省友好农场没有以任何形式通知秦少腾变更劳动合同,故原劳动合同没有变更。广东省友好农场属于拖欠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拖欠的工资应予补发及应加付一倍的赔偿金。秦少腾曾于2014年2月10日向徐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同年2月14日以超过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由不予受理。秦少腾认为,仲裁委的通知没有事实根据,理由不能成立。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请求补发工资,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期间已过为由不予受理明显错误。请求人民院依法判决广东省友好农场给秦少腾补发工资25.36万元及加付赔偿金25.36万元(未含奖金和加班费)。友好农场答辩称:秦少腾与友好农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徐闻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已调解结案,湛徐法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现秦少腾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友好农场,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其起诉。一、因劳动争议纠纷,秦少腾已多次申请仲裁,多次起诉。1、2010年7月22日,秦少腾向徐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同年7月27日以“超过一年仲裁申请的期限”决定不予受理。秦少腾不服该决定,于同年8月16日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后秦少腾撤诉。根据法律规定,自秦少腾撤诉之日起,劳动仲裁决定已经生效;2、2010年12月23日,秦少腾又向徐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同年12月28日以“申请人属于干部身份,所以本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秦少腾不服该决定,于2010年12月30日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为息事宁人,友好农场在仲裁已生效的情况下,和秦少腾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2011年6月27日,在徐闻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秦少腾与友好农场达成《和解协议》,内容为:秦少腾与友好农场存在长期劳动关系;秦少腾放弃本案其他的诉讼请求,并承诺不以其他任何理由对本案的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和解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该《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三、秦少腾的起诉属于重复诉讼,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依法应当驳回其起诉。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根据友好农场党委的决定,秦少腾任追债办主任(正科级),2005年5月20日,秦少腾、广东省友好农场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劳动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广东省友好农场根据工作(生产)需要,聘用秦少腾在干部岗位从事债务追收工作(生产),担任主任职务。2006年4月20日,广东省友好农场聘秦少腾任政治部副部长职务(副科级),免去其追债务主任职务;2007年1月31日聘秦少腾任保卫科副科长职务;同年6月4日,广东省友好农场聘秦少腾任水电所副所长职务(副科级),免去其政法部副部长、保卫科副科长职务。2009年6月15日,广东省友好农场发文通报:自2009年3月份以来,水电所连续发生2起安全责任事故,导致2名职工受伤,给职工的身心和单位财产造成了重大的损失,经党委研究决定,对班子领导追究责任,同时免去秦少腾水电所副所长职务(副科级),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同时聘秦少腾任七队副队长职务(办事员级),免去其水电所副所长职务,并对秦少腾工资、报酬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双方签订的劳动者合同期满后,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秦少腾一直留在该场部工作。2010年7月20日秦少腾以农场党委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为由,向徐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员会认为超过一年的申请期间,同年7月27日通知秦少腾不予受理。秦少腾不服,同年8月16日诉至法院,同年12月2日秦少腾以寻求通过广东省友好农场主管部门内部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原审法院于同日裁定准许秦少腾撤回起诉。同年12月23日,秦少腾又就以上纠纷,向徐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员会于同年12月28日以秦少腾是干部,不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畴为由通知秦少腾不予受理。2010年12月30日秦少腾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视农场已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权利义务与秦少腾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农场立即与秦少腾补订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农场立即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条件和权利义务安排秦少腾的工作,并按原职级(农场正科级)标准支付工资报酬和其它待遇;3、农场立即补发无理克扣的基本工资3480元,按08、09年累计克扣的工资总额支付经济补偿金1740元并加付赔偿费用1740元,计6960元;4、农场从2010年1月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支付双倍工资58800元,无合同应加付赔偿费用14700元,计73500元。双倍工资应连续发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并加付25%赔偿费用;5、从2006年4月20日-2009年12月31日三年零八个月按无劳动合同期间的应得工资18700元加付赔偿费用,合计98260元;6、确认农场以党委名义下发的《关于水电所两起安全事故追究班子领导责任的处理通报》无效,并撤销通报;7、确认农场党委以自己的名义以任免职通知的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原审法院受理后,2011年6月27日,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内容为:一、广东省国营友好农场确认与秦少腾存在长期劳动关系;二、秦少腾放弃本案其他的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由秦少腾秦少腾负担。(2011)湛徐法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尔后,友好农场给秦少腾支付了8000元。2014年2月11日,秦少腾又向徐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同年2月14日,该委员会查实友好农场已于2006年4月20日免去秦少腾追债办主任一职,并按秦少腾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至今,秦少腾的仲裁申请已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秦少腾遂于2014年3月4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广东省友好农场补发工资25.36万元及加付赔偿金25.36万元。未含奖金和加班费。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广东省友好农场应否给秦少腾补发工资25.36万元及加付赔偿金25.36万元。关于广东省友好农场应否给秦少腾补发工资25.36万元及加付赔偿金25.36万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秦少腾一直以来都在友好农场工作,双方曾于2005年5月20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固定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秦少腾、广东省友好农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且秦少腾仍然在该农场继续工作,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06年4月20日起,广东省友好农场聘用秦少腾在干部岗位从事债务追收工作,担任主任职务。后广东省友好农场根据工作需要、秦少腾的表现及农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多次变动秦少腾的工作岗位,至2009年6月15日,广东省友好农场通过发文通报,聘用秦少腾任七队副队长职务(办事员级),并对其工资、报酬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广东省友好农场没有上述侵害秦少腾合法权益的情形,广东省友好农场不属于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秦少腾工资,故秦少腾诉求广东省友好农场广东省友好农场给其补发工资25.36万元及加付赔偿金25.36万元理据不足,不予支持。秦少腾曾于2010年12月30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视农场已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权利义务与秦少腾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农场立即与秦少腾补订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农场立即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条件和权利义务安排秦少腾的工作,并按原职级(农场正科级)标准支付工资报酬和其它待遇;3、农场立即补发无理克扣的基本工资3480元,按08、09年累计克扣的工资总额支付经济补偿金1740元并加付赔偿费用1740元,计6960元;4、农场从2010年1月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支付双倍工资58800元,无合同应加付赔偿费用14700元,计73500元。双倍工资应连续发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并加付25%赔偿费用;5、从2006年4月20日-2009年12月31日三年零八个月按无劳动合同期间的应得工资18700元加付赔偿费用,合计98260元;6、确认农场以党委名义下发的《关于水电所两起安全事故追究班子领导责任的处理通报》无效,并撤销通报;7、确认农场党委以自己的名义以任免职通知的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原审法院受理后,2011年6月27日,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内容为:一、广东省友好农场确认与秦少腾存在长期劳动关系;二、秦少腾放弃本案其他的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由秦少腾负担。(2011)湛徐法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尔后,友好农场给秦少腾支付了8000元。对秦少腾、广东省友好农场在诉讼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是否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问题。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同一纠纷经人民法院终审裁判后,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得重复立案和审理,以维护裁判的稳定性和司法权威;同时,它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制度,指的是当事人之间就某一特定的诉讼请求所有诉讼程序进行完毕后,败诉一方无权重新提起该诉讼,也无权另行起诉要求对该争议事实进行重新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秦少腾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第一百八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应当再审。”的规定,生效的调解书的内容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均有约束力。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是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否则,当事人不得对已经调解的纠纷再次起诉。可见,合法、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是禁止一事两诉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对生效的调解书是当然适用的。2011年6月27日。秦少腾、广东省友好农场在诉讼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书已生效。秦少腾现又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起诉,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秦少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秦少腾负担。秦少腾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未经质证,广东省友好农场在原审中没有举证,原审判决未写明认定事实根据的证据;二、原审判决违反法律适用规则,明显适用法律不当;三、关于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问题,和解之前拖欠的14.8万元中未请求补发的部分及订立和解除协议后因不履行和解协议并新拖欠的10.56万元工资,不在原请求之列,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审法院本应对本案的事实作出实体判决,原审法院受理后发现不应受理,为何又开庭对实体进行审理,审理后又以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为由驳回诉讼请求而不是驳回起诉,可见,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四、广东省友好农场不履行和解协议,和解结案后,应继续履行是和解,广东省友好农场不履行和解协议,擅自减少工资,当然应当补发;五、关于减少工资的举证责任问题,应由广东省友好农场进行举证,其不尽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秦少腾的诉讼请求。但补发的数额应计至二审判决之日止。广东省友好农场答辩称:秦少腾的上诉请求与(2011)湛徐法民一字第44号案件是一致的,秦少腾以同样的请求提起诉讼,是错误的,原审判决正确,请二审予以维持。秦少腾与广东省友好农场在本案二审期间均没有提供新证据。审理查明:原审判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秦少腾提起本案诉讼是否属于重复起诉;2、广东省友好农场是否应补发工给工资25.36万元及加付赔偿金25.36万元给秦少腾。关于秦少腾提起本案诉讼是否属于重复起诉的问题。秦少腾在本案中主张广东省友好农场未经变更原劳动合同,就减少秦少腾工资,共拖欠秦少腾工资共计25.36万元(其中2006年4月20日至2009年6月15日,广东省友好农场每月拖欠秦少腾工资2000元,计7.6万元;2009年6月16日至2011年6月27日,每月拖欠工资3000元,计7.2万元;2011年6月28日至申请之日,每月拖欠工资3200元,计10.56万元),该数额系预算,应计算至判决之日止。请求判决广东省友好农场给秦少腾补发工资25.36万元及加付赔偿金25.36万元(未含奖金和加班费)。而原审法院在2010年受理秦少腾诉广东省友好农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2011年6月27日达成调解协议结案,该案不可能处理了2011年6月28日至本案判决之日秦少腾与广东省友好农场的纠纷,故秦少腾提起本案诉讼,与原审法院在2011年调解结案的案件不是同一案,秦少腾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原审法院对此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关于广东省友好农场是否应补发工给工资25.36万元及加付赔偿金25.36万元给秦少腾的问题。广东省友好农场根据工作需要、秦少腾的表现及农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多次变动秦少腾的工作岗位,秦少腾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广东省友好农场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其工资的事实及所拖欠的具体数额构成的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审法院对秦少腾诉求广东省友好农场广东省友好农场给其补发工资25.36万元及加付赔偿金25.36万元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秦少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秦少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黎 振 华审判员 李建明代理审判员卢珍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 浩 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