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梨执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荣淑苹与杜海彬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淑苹,杜海彬,杜亚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梨执字第835号申请执行人荣淑苹,女,193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镇。申请执行人杜海彬,男,193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镇。被执行人杜亚刚,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镇。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分家析产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2014)梨梨民初字第1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梨梨民初字第17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员 赵宝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耿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