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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松岭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兰桂文等五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松岭信用社,兰桂文,李志刚,刘井均,兰桂彪,王德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310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松岭信用社被执行人:兰桂文被执行人:李志刚被执行人:刘井均被执行人:兰桂彪被执行人:王德民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松岭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兰桂文等五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2014)建朱民初字第011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时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003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金向东执 行 员  刘景学助理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高明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