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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辖终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夏树才与被上诉人浦口电信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树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区分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辖终字第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树才,男,汉族,1936年2月14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区分公司(以下简称浦口电信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中圣街4号。负责人朱晓明,浦口电信分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夏树才因与被上诉人浦口电信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桥民初字第1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案房产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本院管辖,被告夏树才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法驳回被告夏树才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夏树才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2013年4月搬至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三山镇居住至今,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安徽省繁昌县,本案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浦口电信分公司起诉要求夏树才立即从其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桥林镇北大街9号房屋中迁出,故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中的不动产返还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所涉房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夏树才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学峰审判员  沙孝民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修海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