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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贾商初字第7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曹爱杰与马延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爱杰,马延明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贾商初字第743-1号原告曹爱杰。被告马延明。上列当事人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马延明名下的账户(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予以冻结。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栾玉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庄术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