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麦民二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何岩岩与被告何子彦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岩岩,何子彦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二初字第193号原告何岩岩被告何子彦委托代理人何震东(系何子岩儿子),男,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宋军胜,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岩岩与被告何子彦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岩岩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何岩岩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岩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何岩岩负担,退还原告何岩岩89元。代理审判员 刘毓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高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