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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麦民二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何岩岩与被告何子彦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岩岩,何子彦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二初字第193号原告何岩岩被告何子彦委托代理人何震东(系何子岩儿子),男,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宋军胜,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岩岩与被告何子彦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岩岩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何岩岩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岩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何岩岩负担,退还原告何岩岩89元。代理审判员  刘毓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高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