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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柯执民字第39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绍兴楚通纺织有限公司、汪红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绍兴楚通纺织有限公司,汪红霞,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柯执民字第393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鉴湖路27号。负责人:娄卫东,行长。被执行人:绍兴楚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汪红霞,董事长。被执行人:汪红霞。被执行人:李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柯商外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绍兴楚通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南新村房产及附属设施[总建筑面积13062.15平方米,其中有房产权证建筑面积12830.07平方米,未取得房产权证建筑面积232.08平方米,无产权证部分按现状处置,相应土地使用权面积9290平方米,详见苏博文诸暨房估字SF(2015)第0100152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绍德联土估2015第010号土地估价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丁卿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