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法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萍与被执行人史可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萍,史可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法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朱萍,女。被执行人史可夫,男。朱萍申请执行史可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1)开民一初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标的为1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已执行5000元,剩余债权95000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史可夫无财产可供执行(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1)开民一初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刘 伟助理审判员 杨 广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丁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