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石利铭、于景云等与河南省力源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韩利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利铭,于景云,李永洁,河南省力源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韩利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472号申请人石利铭。申请执行人于景云,安装。申请执行人李永洁。被执行人河南省力源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工业园区。被执行人韩利荣。本院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2463号民事调解书已具有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河南省力源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房产证号为:1054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范国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