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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矿执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同文、胡建平与梅冬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同文,胡建平,梅冬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矿执字第00076号申请执行人王同文。申请执行人胡建平。被执行人梅冬生。本院在执行王同文、胡建平与梅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5)矿民一初字第00095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梅冬生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同文、胡建平本次执行款20000元、诉讼费2525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2434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矿民一初字第0009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锋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小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