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执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同文、胡建平与梅冬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同文,胡建平,梅冬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矿执字第00076号申请执行人王同文。申请执行人胡建平。被执行人梅冬生。本院在执行王同文、胡建平与梅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5)矿民一初字第00095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梅冬生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同文、胡建平本次执行款20000元、诉讼费2525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2434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矿民一初字第0009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锋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小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