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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05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雪丽与朱会东、李良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0568-2号原告王雪丽,女,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朱会东,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身份证号4123221975********。被告李良锡,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朱慈昌,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王雪丽与被告朱会东、李良锡、朱慈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继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任祥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