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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0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01558号原告刘某某,女,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韩某某,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150元。审判员  郑文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魏会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