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初字第0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01558号原告刘某某,女,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韩某某,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150元。审判员 郑文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魏会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