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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王民初字第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庄傲雷与季如霸、许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傲雷,季如霸,许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王民初字第0367号原告庄傲雷。委托代理人高开卓,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如霸。委托代理人刘芝玉,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锦。委托代理人:王爱民,泗阳县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傲雷诉被告季如霸、许锦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庄傲雷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傲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庄傲雷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二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亮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