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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2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224号原告:魏某某,男,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汪清县百草沟镇兴隆村三组。被告曹某,女,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图们市石岘镇凯旋五委二十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共计1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咸钟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卢天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