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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执字第01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葛明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明生,严支龙,胡梦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01850号申请执行人:葛明生,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严支龙,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胡梦洁,女,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系被告严支龙之妻。申请执行人葛明生与被执行人严支龙、胡梦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宁民一初字第02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葛明生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严支龙、胡梦洁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民一初字第02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文广审 判 员  张晓根代理审判员  汪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郑 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