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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刑初字第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蔡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宿豫刑初字第014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曾用名蔡付贵,农民。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以宿豫检诉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胥凯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蔡某于2012年9月至10月,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各申领信用卡1张。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上述信用卡共计33660.95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被告人蔡某在中国交通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为62×××94,被告人蔡某于2012年12月17日,透支人民币7948元,于2013年2月28日、5月11日共计还款3200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剩余欠款。2.被告人蔡某在中国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为40×××55,被告人蔡某于2013年8月4日,透支人民币共计5999.75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被告人蔡某于2014年10月22日还款1000元。3.被告人蔡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为62×××38,被告人蔡某于2013年7月8日,透支人民币2998.7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被告人蔡某于2014年10月28日还款3000元。4.被告人蔡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为62×××39,被告人蔡某于2013年8月2日,透支人民币19914.5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蔡某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另查明,被告人蔡某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张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的信用卡申领资料、交易记录、催收记录、银行存款业务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冬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