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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执字第1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传根申请执行江雪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传根,江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执字第1757号申请执行人李传根,男,1969年6月3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江雪峰,男,1987年3月22日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李传根申请执行江雪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的(2014)六沿民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另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司法查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六沿民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卢德建审判员  潘振飞审判员  杨定春二0一五年五月四书记员  林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