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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彭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0423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纯新。委托代理人王文晶。被告彭立。本院在受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已缴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天红人民陪审员  袁建华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建珍